答疑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答疑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现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答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对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因此,对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答疑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回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于纳税人在境外采购防疫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按照货物贸易项进行对外支付,不必进行税务备案。同时,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即可对外支付并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答疑为抗击疫情,我公司拟捐赠一批物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自疫情暴发以来,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特别是有的小微企业更加困难,有哪些减税降费政策帮助企业?
答:除了上述问题所答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和缓缴社保费以外,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自行申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同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答疑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答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的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答疑省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答疑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成品油库存数据丢失,影响企业开票,现急需进行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成品油补录库存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此种情况,您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录手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以及采购油品发票复印件(图片或者扫描件)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补录库存数据。
答疑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答疑我们公司近期向湖北地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疫技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疫情期间免费为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答疑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答疑我公司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疫情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是否出台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答疑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帮助湖北地区对抗疫情,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物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项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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