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应该如何开具数电票呢?
【回答】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发票填开】-【立即开票】模块,选择不同类型的发票、票种,录入购买方信息、开票信息、备注信息(非必录)、经办人信息(非必录)后,可保存草稿、预览发票或直接开具。点击“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将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数电票。
答疑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为什么看不到【税务数字账户】?
若纳税人为非用票试点企业,如需进行发票勾选确认、发票查询统计、发票查询等用票业务操作时,仍需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
若纳税人为用票试点企业,建议检查办理人员当前登录的身份权限,若无相关权限,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用户中心】—【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中直接添加权限。
也可能为浏览器缓存问题,建议清理浏览器缓存或更换浏览器后重试。
答疑如何添加数电票开票员?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用户中心】—【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中,添加开票员。该开票员需要通过自然人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用户中心】—【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中进行刷脸授权确认。
答疑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可以入账吗?
1、新购入的
不管是否收到发票,对于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应暂估入账,然后按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折旧。如果存在税会差异,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接受捐赠的
对于当年接受捐赠的,不管有无发票,都应在达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状态时确认,然后分期折旧。
3、以前年度造成的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盘盈的固定资产先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法计价入账。
答疑2000元的打印机,计入“固定资产”还是“管理费用”?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或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这两大准则中,并未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做出硬性规定!
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的时候,明确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在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冲突的前提下,以本企业的财务制度为准!若企业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标准高一些,比如单价10000元以上计入固定资产,低于10000元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等。
答疑数电票,必须要“发票勾选入账”吗?
“发票勾选入账”功能与正常的财务入账无关,并不是一定要使用的功能。即使未进行“入账确认”标识,也不影响公司报销入账,更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答疑没有单位的证明,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答疑无法确认当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如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疑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答疑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答疑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回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第19号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疑境外投资者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答疑境外投资者收回暂不征税的投资时应如何缴税?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答疑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实际享受了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答疑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一)扣缴申报享受,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由利润分配企业审核确认、并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二)追补享受,境外投资者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答疑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答疑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复:
“境外投资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答疑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答疑什么是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直接投资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答疑如何取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凭据?
回答: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如需获取个人缴费证明,可于缴费2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也可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选择共济缴费的,建议在共济缴费扣款成功的10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或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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