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数电发票总额度如何调整?

【回答】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3个例子了解数电发票总额度调整方式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4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随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业务量增加,B公司开票需求增大,7月-12月每月开票总金额均超过了750万元,系统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近六个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1日,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40万元。

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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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企业推广产品支付的费用是推广费还是佣金?

【回答】

企业推广自产产品时,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以推广服务费核算相关费用,并归集至业务宣传费,适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然而,实务中还存在企业虽借助第三方推广自身产品以提升销量,但实质上签订了中介合同的情况。企业接受的服务类型不同,支付的费用性质也不相同。企业应准确判断业务实质,按照不同的税前扣除比例处理费用。

典型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推广其生产的产品,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推广服务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负责对甲公司A产品的销售事宜提供推广服务。甲公司与购买A产品的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再经甲公司同意后与客户签署合同。甲公司与客户达成交易后,按照A产品销售回款总金额的1.5%作为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约定,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负责对甲公司B产品的销售事宜提供推广服务。甲公司与购买B产品的客户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再经甲公司同意后与客户签署合同。甲公司与客户达成交易后,按照B产品交易溢价部分金额(甲公司给丙公司的最低成交价和经丙公司沟通治谈后甲公司与客户实际成交价的差价)作为推广服务费支付给丙公司。

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甲公司错误将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的推广服务费作为业务宣传费归集,并适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将上述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为其提供了市场推广服务,并开具了推广服务费发票,将此支出作为业务宣传费归集,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不存在问题。

政策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市场推广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从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推广服务合同可以看出,甲公司与客户交易的具体事项,是由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客户约定的,且合同相关事项须经甲公司同意后,再与客户最终签订。同时,交易最终达成是由乙公司、丙公司促成,甲公司按照回款的一定比例向乙公司、丙公司支付服务费。也就是说,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与客户订立合同提供的是居间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合同实质上属于中介合同。

同时,推广服务一般指企业通过一系列策略和活动,将产品或服务介绍给目标消费者,以实现销售增长、品牌知名度提升的过程。居间服务一般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介服务行为。所以,乙公司,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推广服务,而属于居间服务。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丙公司的费用不属于推广服务费,属于佣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案例中,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佣金为回款总金额的1.5%,未超过5%的限额,可以据实税前扣除。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佣金为交易溢价部分金额,经计算,佣金支出超过5%的计算限额,超出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甲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关键区别

实务中,居间服务与推广服务均是由乙方(收取报酬方)提供服务,为甲方(支付报酬方)带来客户及扩大甲方的销量,容易混淆。

实质上,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面对的客户不同。推广服务业务面对的客户是不确定的,甲方很难确定哪些客户是由乙方的工作带来的。

所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般为固定报酬。而居间服务业务面对的客户是确定的,甲方能够确定哪些客户是由乙方的工作带来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一般为比例报酬。故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业务实质判断服务类型,区分居间服务与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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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答疑赠送样品给客户怎么做账?

【回答】

1、一般纳税人企业自产样品赠送

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如果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定;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若都没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x(1+成本利润率)。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确定的价格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样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 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样品赠送

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如果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定;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若都没有,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x(1+成本利润率)。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上述确定的价格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进行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样品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样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分录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应交税费的明细科且上:一般纳税人在确认增值税的时候,要贷记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级明细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在确认增值税的时候,只需要贷记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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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回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预缴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无法获取完整、准确成本费用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能够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成本费用】可选择“我无法准确核算反向开票收入的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将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税款。

例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由于该自然人出售者未能获取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5%=1.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5%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1.5×5%=0.07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15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750元。

再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12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由于历史习惯原因,该自然人出售者尚未建账、缺少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5%=6万元,适用经营所得1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为6×10%-0.15=0.4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6000元税款,因此可申请退税1500元。

又如,某自然人出售者2024年“反向开票”金额490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已在开票时由“反向开票”企业按照开票金额的0.5%代办并预缴个人所得税2.45万元。该自然人出售者虽然正在积极按要求建账并收集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但是仍然缺少2024年度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等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2025年3月31日前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参照商业5%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则该纳税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90×5%=24.5万元,适用经营所得20%的税率,全年应纳税额=24.5×20%-1.05=3.85万元;由于其在预缴环节已缴纳2.45万元税款,因此需要补税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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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折扣行为的,如何确定销售额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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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销货方按月给予购买方一定折扣,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修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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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5-1-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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