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妻子婚前购买的住房是首套住房贷款,婚后丈夫购买了一套房也适用首套住房贷款,夫妻双方可以各自适用扣除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即1000元/月)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即500元/月)扣除。


因此,妻子婚前购买的住房是首套住房贷款,婚后丈夫购买了一套房也适用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每月扣除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内部供员工使用的体育场馆能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第二条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类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第三条规定,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体育场馆,是指用于运动训练、运动竞赛及身体锻炼的专业性场所。


本通知所称大型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公众开放、达到《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有关规模规定的体育场(观众座位数20000座及以上),体育馆(观众座位数3000座及以上),游泳馆、跳水馆(观众座位数1500座及以上)等体育建筑。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内部供员工使用的体育场馆不能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