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您好,刚到一个公司,没有任何经验,负责分公司的费用核算,分公司是非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总公司每季度进行销售和费用考核,不确认收入,那在核算过程中平时应关注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哪些事项?

您好! 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注意事项 答:分公司独立核算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还有以下注意事项: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独立核算的原则 是指确立跨国营业所得的一项原则.首见于美国1918年《国内收入法》,内容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偷漏税,对联属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参照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再调整,以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对常设机构与其附属的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没有这种依附关系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为营业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但对下列费用往来,除了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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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如何确定留抵税额?

参考生态环境部回复: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则不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不是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


二、关于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关于无组织废气排放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如果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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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4-23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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