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生产销售有机肥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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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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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答: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存在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发放福利或者对外捐赠等情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来说,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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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山西税务

答疑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不冲突,在符合各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两项优惠。


在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优惠时,企业购买的设备,应满足购买时限、购买金额和设备范围等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需要强调的是,“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为鼓励研发,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延续执行以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同时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结合以往咨询情况,笔者建议纳税人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重点关注所处行业及新政覆盖时效,准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现行规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受影响,企业可正常填报。同时,为做好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建议纳税人动态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


在满足政策适用条件后,如何进行具体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来说,2020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0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0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那么,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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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23
来源: 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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