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购进环保设备,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一百条规定,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答疑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属于固定资产正常报废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清单形式进行申报,如果属于非正常性报废需要以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疑高速公路费、过桥费怎么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答疑我公司将资金借给别的单位使用,如何计算应收的利息?
可以参考如下的计算方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答疑总局有一些以国税函下发的文件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
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答疑公司在今年发生的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给公司的业务,会计处理是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还是冲减当期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也就是说,除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外,应该在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当年的销售商品收入。
答疑我公司职工出差取得一张酒店住宿专票,税率是3%,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3%住宿费专票,属于正常差旅费支出,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以放弃享受吗?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答疑 我们公司想申请为国家技术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率15%,请问认定条件要求高新收入占总收入60%,总收入是否含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总收入的口径是包含您所说的股权投资收益的。以上是官方文件规定,具体执行需要看当地科委的执行口径。
答疑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在营改增后开具普通发票的税率填写6%还是0%?
一、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金部分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作为差扣除凭证。
二、 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涉及差额扣除,本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的意见。
答疑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应以每套还建房为单位,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大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的,应以实际收取的超出部分面积的平均单价作为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相同的,以同楼层相同或者类似房屋的平均单价作为计税价格。
(3)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还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拆迁还建协议约定的面积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实际退还的不足部分面积的平均单价作为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
(4)还建房屋的计税价格不得低于房屋的成本价格。
答疑营改增后,企业分立涉及到的被分立的房产、土地转到新分立企业名下,,是否要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增值税处理中,判断企业分立时转移房屋、土地所有权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是看被分立企业房屋、土地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是否一并参与分立,如果仅仅是转移房产、土地的所有权,那么是不能享受不征增值税优惠的。
答疑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中,企业分立12个月内,分立企业股东不能转让股权,如果该企业增资,又有新股东进来,这算不算转让股权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分立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才需要考虑分立后股权是否转让的问题。新股东增资入股后,原股东股权被稀释,这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并未退出分立后的企业,不能判定为股权发生转让。
答疑我公司是生产出口企业,免抵的增值税是否作为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基数?
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该作为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具体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疑跨地区承包经营餐饮服务,请问增值税纳税地点怎么确认?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残疾人取得收入是否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答疑在房屋外独立建造蓄水池是否要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企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蓄水池,不属于房产,不计征房产税。
答疑向境外支付如何界定来源于境外、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答疑销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税率开具错误需要退回,但购货方已经抵扣认证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答疑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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