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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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不能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以下所得税优惠项目仅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仅指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企业外购软件)的加速折旧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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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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