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9]347号 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9-07-31
文号:财预[2009]3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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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 

  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返税文件;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 

  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 

  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 

  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 

  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 

  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 

  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

  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 

  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 

  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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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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