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304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
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会计上做收入处理,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将自产货物送人(送给客户的),会计上做销售费用,增值税做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要补充
0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