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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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为企业实际发生的即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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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一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一定需要发票?不一定。但具体什么情况下,发票是必须的,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发票,工作实践中,有很多朋友依然感觉很模糊。比如,我前几天就回答了一个网友的提问,“这笔支出有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发票吗?”


  实践中,对于税前扣除问题,我们把握以下四个原则,基本上可以自行判断清楚。


  第一个原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


  这样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公司给个人发工资,发福利;公司核算的产品成本税前扣除;公司发生资产损失等等,这些情况就是公司自制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就可以扣除,不需要发票。


  有人说,单位内部核算不需要发票,这个很简单,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公司和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出现了赔偿款支出,是否需要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呢?这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判断:


  如果你公司支付了货款,又支付赔偿款。则赔偿款属于货款的价外费用,赔偿款也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单纯支付了一笔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不依附于任何增值税业务,这笔支出就不需要通过发票进行税前扣除,通过一些证明材料,你的支付凭证,对方的收款收据等等就可以税前扣除。


  另外,如果公司发生的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能取得对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一般来说,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仅凭一张不征税发票能否充分证明业务实际发生,还需要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比如说,公司取得一张预付卡充值发票,只能证明资金从银行存款变成了预付卡,并不能证明公司已经发生了真实支出。


  第二个原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小额零星业务不需要发票。


  比如公司从个体小商贩买了300元水果,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公司可以凭小商贩出具的收款凭证入账依法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是每月最高20000元,按次纳税的是每次最高500元。


  第三个原则:公司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可以不用发票,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公司租用了写字楼中的几间办公室,物业公司统一缴纳了水电费后,然后以合理的方式开具给每一个租户水电费分割单。公司可以凭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实践中,建议最好也复印一下发票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个原则: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劳务,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证据税前扣除。


  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是对方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等,公司需要取得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另外还需要取得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有了这三个必备的证明资料,发生的业务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一个例外情形】


  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是上述规定不能涵盖的。比如,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北京税务局给出的答复是: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这个答复,虽然突破了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但考虑到这种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非纳税人不为也,实不能也。严格按28号公告的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确实是强人所难。


  这样的例外情形是一种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值得点赞。希望总局能早日下文明确,推广到全国,以解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


企业办理的各类保险业务,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解

又到一年汇算季节,相信各位财务小伙伴们近几个月都在忙着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今天我们来聊聊各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一、为企业办理的各类保险扣除规定


  (1)为企业办理的财产保险,比如某地产企业为自己的开发项目投保了财产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参加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保险赔偿,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不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3)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各类保险税前扣除规定


  (1)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于各类保险是按照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乘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的。实务中作为计算基数的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缴纳的社保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财税[2013]103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关于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比如企业为单位高管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别提醒: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财税[2017]39号文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其他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在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中,从事特定工种的职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次微小的失误或者事故,都可能使这些职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性威胁。为了减少这些职工工作的后顾之忧,同时为了尽可能的保障这些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国家会作出要求企业为这些职工投保人身安全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一点,按照规定企业从国内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可以抵扣进项的,但是旅客运输服务中的保险费是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的,企业在计算抵扣时千万不要把保险费算进去。


  最后把关于各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总结下:


  ①为企业办理的财产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③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④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即“五险一金”:不超过规定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⑥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前除符合财税〔2017〕39号文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按2400元/年标准扣除外,其他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⑦为特殊工种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⑧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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