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人社局申请审批了一部分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该岗位要求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15天,请教老师不定时岗工资是否交社保?是否交个人所得税?该工资所得税前列支是否合理?
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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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如与单位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否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社保:从劳动合同法角度来说名优临时工这一概念,所谓的临时工在劳动合同法中叫非全日制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非全日制工的社保缴纳问题,各地政策不同。
参照上海政策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知,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中应该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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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相关税收知识

不久前,热播综艺《中餐厅》正式收官,申税小微的朋友圈也被“明言明语”刷屏了,好奇去围观了一下,不得不为餐厅伙计们点赞!节目中来了几位临时工,为整个团队减轻了不少压力。那么,在开心欢乐之余,顺便了解下关于“临时工”的税收知识吧!


一 个人所得税篇


  这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报表填报?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并作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所得税篇


  企业雇用的“临时工”发生的费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发生的“临时工”支出以什么作为入账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底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复存在”的临时工的个税、社保问题

最近一篇关于临时工的文章,被财税圈“疯传”,为避免更多的误解或曲解,似乎到了必须说一说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一、财税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即:会计准则角度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劳务用工合同人员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即: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3、小结


  综上,财税法角度看,临时工工资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


  二、临时工的大致历程


  1、临时工与长期工对应


  经查询,最早的政府文件,可以追溯至196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国劳周字327号)(已失效)。其第一条规定,凡是临时性的工作,如临时搬运,临时修建,货物临时加工、翻晒,临时增加生产任务和基本建设中的部分壮工活等,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季节性的工作,如晒盐、制糖、制茶、扎花和烧取暖锅炉等,除少数长年需用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以外,也应当使用临时职工。对于临时职工,应当是有生产任务时招用来厂(场)生产,无生产任务时辞退离厂(场),都不得转为长期职工。由此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临时工是一个与长期工(即所谓的正式工)相对应的概念,大致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更早时期)。


  2、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招用临时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2)临时工是当时与固定工人并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种。


  3、法律上取消临时工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1月7日)规定,《劳动法》施行(1995年1月1日起)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由此可知:1)法律上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2)临时性岗位用工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而已。


  三、财税法规定有误吗?


  2006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都有关于临时工的提法,和《劳动法》的精神有悖吗?我的看法是:尊重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前者延续1992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的部分说法,而后者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须知:在临时工称谓上,《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使用,劳动部办公厅提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市场经济时代下劳动者一律平等的法治精神。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但实务中大家还是会沿用这些“过去意义上”的概念的。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相关财税文件中才有关于临时工的相关规定。总结一句话:因为法无禁止,所以财税法文件中才有关于临时工的相关规定。


  四、临时工成立劳务关系吗?


  鉴于实务中,因为临时工已无法律定义,临时工这一概念逐渐被人用烂了(好事与临时工无关,坏事基本都是临时工干的,具体案例自己脑补吧)。如果还沿用此前的临时工概念,结合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借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招用临时工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既然是签订劳动合同,就会成立劳动关系,不会成立劳务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当然就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了,进一步印证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的准确性。至于临时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的问题,既然成立劳动关系,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就顺理成章了。在此,不再解释了!


  五、总结


  1、临时工这个概念,在法律上,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不复存在。


  2、如一定要这个概念,招用临时工时,记得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保。


  3、临时工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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