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1]4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1-28
文号:国发[20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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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

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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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一般纳税人的“当期”与“追溯”风险

  今年第2号公告,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针对的是小规模升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当期”与“追溯”简直堪称一个乾坤倒转。

  简单来讲:

  第一、某月连续12个月超500万,则从该月开始升一般纳税人;

  第二、若补计前期应税销售额,导致某期超500万,则从该期一般计税,需要逐期调整更正申报。

  半夜了还有人追问我:蓝老师,这种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一般计税,以及达标当期一般计税,合理吗?“这样是不是太残忍了?”

  先不说合不合理,但这是合法的。

  《增值税法》直接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所以一旦某期超过500万,则该期就不能算小规模纳税人了。所以,超标当期就立即丧失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是合法的。

  并且,以前年度补计增值税销售额,显然也是增加了销售额,追溯调整有法可依。

  之所以有人觉得这个规定太颠覆性,甚至用上了“残忍”二字,我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没想到税务总局这次会如此严格依法征管;

  第二、现实中的会计只会以票控税,基本做不到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额。

  只不过,问这话的是一个中介,我说你又不是纳税人,不是税务环境越严苛,你的生意越好做吗?扯什么“残忍”二字呢。

  我是个法制癖,对我来讲,我希望100%的政策规定都必须严格依法。

  当然,合法归合法,但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

  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不是一个优惠的问题,而是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简易计税虽然征收率低,但进项不能抵扣。所以,从理论上抽象的讲,不能认为哪种方式有利于纳税人,哪种方式有利于税务局。

  只不过,这种“当期”与“追溯”之下,会导致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幅度增加。

  未来,某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去年7月被追溯成一般纳税人,将导致去年7月起的所有销售额一般计税,以前按3%申报的增值税必须追溯调整为13%,将导致什么?将导致他的客户笑得合不拢嘴,相当于天上掉下块净利润啊!

  客户说: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红冲掉再开13%。

  这边说:如果不涨点价给我回点血,交了税也不给你开13%的票。

  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就制造出来了。

  既然如此,这算不算合同履行中的重大情势变更?当初合同约定的价格要不要调整?以后签合同定价格时要不要多留些算计的心眼?律师们打官司的生意也会兴隆一些。

  增值税是价外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基本恒等式。税务局从销售方确认的额外销项税额,会转化为客户的进项税额,除了导致不同税务局间多收点钱和少收点钱之外,剩下的影响就是导致已履行的价格因税收原因异常波动。

  当然,以上是基于税理的抽象分析。实务中,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面对的是自然人,自然人无抵扣进项的权力,所以,追溯后13%的销项不会被抵扣,这样的政策确实会多收钱。

  但税制显然不能以多收钱为目的,建立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才是《增值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目的。现在看来,《增值税法》第九条与第一条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啊。

  附:

  《增值税法》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增值税新政下小规模纳税人最严重税务风险!

  在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度下,小规模纳税人面临的最严重税务风险是:在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后未能及时、主动办理登记,这将直接触发纳税身份被强制转换、生效日期被追溯以及相关税务处罚。

  一、风险要点分析

  1、身份被强制转换与追溯调整

  具体表现: 超标准后未在次月申报期内主动登记。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强制将其转为一般纳税人管理。

  后果: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将追溯至销售额超过标准当月的第一天。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如13%、9%)对追溯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差额。

  2、因查补、更正销售导致“被动超标”

  具体表现: 因税务稽查、自查补报或申报更正,调整了以前月份的销售额,导致重新计算后年销售额在过去的某个时点就已超过500万。

  后果:必须在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生效日期同样追溯至最初超过标准月份的1日,并对整个追溯期进行复杂的更正申报和税款清算。

  3、违规“拆分”避税引发严厉处罚

  具体表现: 为避免超过500万标准,将业务人为分拆到多个关联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后果:若被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如平台交易、资金流水)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主体,将合并计算销售额,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

  4、税负与合规成本可能大幅增加

  具体表现: 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如以人工、轻资产运营的服务业),实际税负可能上升。同时,会计核算、发票管理要求显著提高。

  后果:直接侵蚀利润。合规成本(如聘请专业会计、升级财务系统)增加。

  二、应对与规避风险方法

  要规避上述风险,你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平时做好自查,确保全部销售收入均已按时、足额申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未开票收入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漏申报、收入延迟确认(必须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等问题。

  2、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实时或按月或按季监控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经营期内的累计销售额。可设置450万元左右的预警线,评估转为一般纳税人对税负、定价策略、业务模式、利润、现金流等影响,提前规划,比如超过预警线开始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超标时作为普通发票用,超标登记后可抵扣进项税额)。

  3、审慎评估“超标”影响:预计销售额将超标时,需综合评估: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开具)、自身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的比例,以及财务核算能力能否满足要求。

  4、切勿进行违规“税收筹划”:单纯为避税而分拆业务风险极高。任何组织架构调整都应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独立的业务实质。

  5、主动沟通与及时申报:一旦销售额超标或预计将超标,应立即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按规定时限(超标的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避免被强制认定和处罚。

  总而言之,新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了纳税人的主动申报责任和税务监管的追溯能力。最关键的行动就是密切监控销售额、主动合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