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函[2009]2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发文时间:2009-03-13
文号:国函[2009]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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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国科发火[2009]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指明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技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再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四)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和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

  (五)实施支持创新企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六)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制订到2020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三、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四、加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同意成立由科技部前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共同开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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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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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