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分包发票,该如何抵扣申报
发文时间:2020-09-30
作者:李杉 朱鹂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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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A建筑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承揽了某单位工程,工程总价1000万元,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公司将其中3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一家来自河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B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200万元工程分包给一家来自于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C建筑分包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2020年8月工程完工,A建筑公司开具给建设单位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收到了B公司开具的征收率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0万元,同时收到了C公司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


  现在问题来了,A建筑公司收到非3%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01、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九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


  02、提供建筑服务跨县(市、区)的增值税预缴政策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发布)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正常情况下,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河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C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预缴增值税=200/(1+3%)×3%=5.83(万元)。


  A公司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若未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无需预缴增值税,直接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可。


  03、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特别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来自于河北省的B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300万元,仅需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0/(1+1%)×1%=2.97(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00/(1+1%)×1%=2.97(万元)。


  来自于湖北省的C公司取得分包工程款20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乌鲁木齐)预缴增值税,机构所在地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总包单位A公司来说,B公司、C公司所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与其无关,不会因B公司、C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多缴纳税款或少缴纳税款,A公司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1000-300-200)/(1+3%)×3%=14.56(万元)。



  2016年5月之前的解读——


5.1前的建筑业营业税分包发票能否在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


  例如:某在建施工项目5.1之后的总包营业额尚有1亿元,其中有3000万元分包工程。4月30日分包方开来3000万营业税发票,但总包方没有达到与业主结算的条件,因此没有向业主开具总包发票。那么,5.1后总包方该如何纳税?3000万元分包发票能否作为分包款在销售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4月30日总包方取得分包建筑业营业税发票3000万元,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按照上述规定,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征税时不得作为增值税销售额的抵减依据,而可以作为预缴税款时的扣除凭证。企业应及时处理这种分包发票,以避免风险。


  作者:李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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