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5-11-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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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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