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节约社保和个税的策略
发文时间:2020-11-30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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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农民工人数较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和社保成本都非常高,如果根据不同的工作时间签订不同模式的劳动合同,将会大大减小企业的用工成本。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这两种合同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保。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3、灵活就业劳动合同


  包括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弹性就业工、自由职业者,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二、不同用工时间情况下,建筑或劳务公司社保、个税和账务处理方法


  1、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在一个星期以内的情况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要签任何协议,不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直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处理:控制在每个人每次500元以下,以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按手印的领款收据入成本;


  2、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如下:


  (1)如果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安装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联网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具体的个税、社保处理方案如下:


  ①社保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2)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或者建筑工地上还没有设置农民工通道,或者建筑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刷脸技术设备与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没联网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个税、社保处理如下:


  ①个税处理:


  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依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额的一定比例预征个税;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零二条。


  ②财务处理: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双方负责人签字的劳务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和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入成本,作为核算依据。


  ③社保处理:


  由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的是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没有跟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


  3、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的个税、社保方法处理如下:


  ①社保费用的处理:


  让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买新农合、新农保,将新农合新农保的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回建筑公司备查;如果农民工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则公司予以报销。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则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实行全员申报农民工个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4、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文件第二条


  (2)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可以在工程施工所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自行安装税控机税控盘,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发票,既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3)如果开普票的情况下,每个月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4)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必须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当地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按经营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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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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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要求,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需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登记时要明确标注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股东需特别注意财产独立性,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分开,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不能混淆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否则可能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财务方面,公司每年年末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财务状况透明可查。组织机构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重大决策时需以书面形式记录,签名后留存公司备查。

  与股东为两人及以上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两者差异明显。一人公司股东仅一人,普通公司股东为二至五十人;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财产独立需连带偿债,普通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一人公司决策由股东一人决定,高效但缺乏制衡,普通公司需股东会协商决策;一人公司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普通公司无强制要求;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普通公司无此限制。

  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流程并不复杂:首先进行公司核名,建议准备多个备选名称避免重名;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高管、经营范围等信息,在线提交预申请,通过后带材料到工商局递交;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选择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用于日常资金收付;最后办理税务报到,核定税种并购买发票,后续按规定纳税申报。注册时需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不同地区可能有细节差异,提前咨询工商部门或专业人士更稳妥。

  运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不从事超出核准范围的业务;保持公司财务独立,避免资金混用;及时公示年度报告、重大变更等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远离违法违规行为,避免因非法经营引发法律风险。

新《公司法》下减资涉税合规要点

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存量公司有三年过渡期(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调整出资期限。这一规定推动不少企业通过减资优化资本结构,但减资过程中的涉税问题需重点关注。

  减资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有资产流向股东,比如返还实缴资本或分配利润;形式减资仅削减账面认缴额,公司资产不变,比如未实缴出资的“名义减资”。不同减资类型的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法人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例如A公司2017年投资B公司500万元占10%,2020年撤资分回800万元,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1600万元,那么投资收回500万元,股息所得160万元(免税),转让所得14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股东减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的全部款项减去原实际出资额及相关税费。比如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A股东占40%,2020年撤资收回5000万元,原出资4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600万元,需缴个税920万元。

  未实缴出资的形式减资,若公司不向股东支付任何对价、净资产不变,属于纯粹的出资义务削减,公司和股东均无需缴税。但如果减资时向股东支付超出原实缴额的资金,超出部分会被视为利润分配或股权转让收入,需按20%缴纳个税或适用企业所得税。

  减资程序需严格合规:首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然后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通过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最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过渡期内企业需注意:出资期限调整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未实缴股东面临连带责任、失权风险,经催告未足额出资可启动除名机制;减资所得需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税务机关会核定计税基数,不公允减资可能被稽查。不同地区税务口径有差异,比如江西、河南将减资弥补亏损视为股东捐赠,广东、重庆允许亏损冲减未分配利润,建议事前沟通并留存书面答复。

  企业应对策略包括:优先通过章程修订调整出资期限,分阶段制定实缴计划;选择免缴出资型减资需满足无债务纠纷,返还资本型减资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按未缴资本比例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避免税务风险。切勿借减资掩盖抽逃出资或变相分配利润,否则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