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疫情,金融业财税应对指南——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篇
发文时间:2020-02-11
作者:毕马威中国
来源:毕马威KP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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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保机构延长追偿时限,核销代偿损失


  场景:财政部近期发文,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的小微企业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外,大量其他担保机构也面临为受灾严重的被担保企业和个人履行代偿义务并核销损失的情况。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产生代偿损失,如满足特定情形,可按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所得税扣除,但应获取相应备查资料。特定情形包括:“司法追索执行终(中)止、债务人因破产注销死亡失踪等情况不再存续、债务重组以及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除此之外要求追偿一年或三年以上并已在会计上已列支损失才能税前扣除。”


  上述文件有以下几个痛点:


  1、未明确传染病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对于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法规要求债权人声明放弃债权才能扣除损失,如债权人延长追偿时限但保留追索权,则无法按照不可抗力原因进行损失扣除。


  3、如担保企业与受灾债务人通过达成重组协议对债务进行减免,担保企业税前扣除代偿损失需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政策建议诉求


  1、考虑到此次传染病疫情的特殊情况,我们认为企业和个人因疫情确无能力还款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希望财税部门可以通过相关法规对此明确。


  2、此外,对担保机构为抗疫紧急融资提供无偿担保带来的追偿损失,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适当放宽扣除标准,并简化备查资料要求,例如是否可以考虑疫情背景下暂时先认可担保机构损失税前扣除,未来取得还款再计入收入纳税。


  2.疫情下医疗方面融资租赁需求增大


  场景:为了应对本次疫情,融资租赁公司响应号召,积极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某些地方政府也发文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对相关的租金和利息收入予以缓收或减收。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8〕91号及财税〔2020〕2号文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商务部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即商租企业)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但是该文件的适用范围仅限定在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导致商租企业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建议诉求


  1、在抗击疫情期间,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给予承租人减收或者缓收租金的情况,财税部门也可以适当予以税收减免或者财政补贴来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例如,允许商租企业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也可享受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以充分发挥其在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扶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从长期角度,建议财税部门考虑针对特定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入给予增值税免税的政策,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参与医疗大健康产业发展。


  3.小微企业保理业务需求提高


  场景:受此次国内疫情的影响,大量中小微企业短期内可能会出现无法承接新项目,预计数月内无法取得经营收入的情况。为解决职工工资发放、办公室租金支付等日常现金支出问题,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会考虑利用现有资产进行融资以缓解现金流压力,如通过保理的方式获得现金流。


  现行政策下税务处理


  现有增值税规定并无明确针对保理业务的特殊优惠政策。保理服务在增值税上作为贷款服务进行处理,商业保理公司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如果商业保理公司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时,向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融资费用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实操中,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模式通常是先通过保理取得应收账款,再将该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取得的收益仅为两次转让的价差。如果按照第一次保理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会直接加重保理公司的增值税负担,对业务的开展影响较大。


  政策建议诉求


  1、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2、在实体经济面临冲击和此次疫情对全国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中小微企业可能会依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商业保理公司为了迅速周转资金,将取得的应收账款再保理给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公司的业务模式也越来越普遍,但目前的税收政策并没有对商业保理公司这种业务模式给予优惠政策。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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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定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四、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保理业务增值税应税浅析

 根据保理业务一般定义,保理是指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债权并通过收回债权而获利的经济活动。我国业务实务中,一般将保理业务区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1、银行保理


  2014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1)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4)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2、商业保理


  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中规定:商业保理试点的内容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CFEC)在2013年3月发布《中国商业保理行业研究报告2012》,其中对保理的描述为,“保理是指保理商(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以受让企业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所提供的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信用服务,它可以广泛渗透到企业业务运作、财务运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贸易和赊销,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


  同时,根据风险的转移情况,又可以分为附追索权的保理和不附追索权的保理。由于风险过大,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3、保理业务增值税应税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增值税系列文件,根据以上业务关系,可以大体将保理业务各分类增值税应税范围划分如下:


  1、银行保理,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以融资为主要业务内容,则符合增值税贷款定义,按照6%纳税,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以催收、管理等为主要业务内容,符合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6%纳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保理,贷款或者收费金融服务。附追索权的业务,与上述银行一致不再累述。不符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属于应收债权的转让,应收债权客观上流通性较差,并不具备金融商品的特征要素,但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因财税[2016]36号的不完全列举,此类业务可能存在争议,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需要差额纳税;笔者认为,其并不具备金融商品特征,不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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