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发文时间:2019-02-19
作者:厦门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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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定!


  一、融资租赁定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温馨提示:


  进行差额扣除时,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不含本金,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


  (二)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6%,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0%,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


  (三)税收优惠


  (1)即征即退。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老合同可选择适用政策。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四、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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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问题】某生产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一批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承租期间通过分期方式支付租赁款项,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后取得。请问在整个融资租赁环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且涉及哪些税种?


  上述情况是实务中常见的一般融资租赁业务,我们需要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①开始承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②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③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⑤租赁期满购入资产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相关账务处理


  ①开始出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收到租赁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③每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


  ①增值税


  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开具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针对这一税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②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出租方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来分摊,并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印花税


  参照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订立合同人,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需要缴纳。


  ④契税


  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房屋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用缴纳契税。


  但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购买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分成式租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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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业务合同,A公司销售设备一台给B公司,B公司回租给A,A与B在合同中约定:本租赁项目采用分成式租赁,为或有租金,每期租金金额不确定,即B按回租的设备每月产生的收入的70%作为租金,期限10年。到期后无论B是否收回成本设备都归A公司所有。请问这种模式下A与B各自的账务如何处理?


解答:


业务判断:(1)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且销售不构成实质性销售。(2)该项业务的实质,就是以该项设备未来的收入做担保。


一、承租人兼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业务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且销售不构成实质性销售,因此,承租人兼销售方不需要确认设备的出售,只需要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即可。设备依然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保持不变,折旧等也保持不变。


虽然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是不确定的,但是企业需要依据相关的数据合理预测与推断未来需要支付的租金额,并不能全部做为“或有租金”;当后期实际支付租金,与预估的租金存在差异的部分,再作为“或有租金”处理。


1.售后回租收到融资款项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融资金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预计的租金额)


2.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实际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4.如果实际支付租金与预估的租金存在差额,则作为“或有租金”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说明:或者做相反的分录。


二、出租方兼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同样原因,出租方兼购买方也不需要确认资产的购进,只需要确认一笔金融资产。


1.租赁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2.租赁期间收回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预计的本金)


投资收益(与本金的差额,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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