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不妥当 发行债券进程受影响
发文时间:2020-12-14
作者:郭波浪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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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债券,涉及金额往往较大,整个项目的时间跨度较长,需要关注的涉税问题也比较多。对发债企业来说,在发行前的准备阶段应系统梳理涉税事项,在正式发行阶段要准确识别应税行为,在债券发行后的管理阶段则要合规进行后续处理。


  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尤其是长期融资的重要手段,因其融资规模大、资金成本低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今年1月~10月,非金融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模达2.45万亿元。一些企业认为,发债本身才是大事,涉税事项都是“小问题”。事实上,企业发行债券的金额往往较大,时间跨度较长,需要关注的涉税问题也比较多。在发行阶段及发行后的管理阶段,如果对涉税事项重视不够,很有可能影响发债进程。


  发债前:系统梳理涉税事项


  涉税事项,对企业能否顺利发行债券起重要作用。


  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第十五条规定,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并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信息来看,2014年10月~2020年8月底,税务部门累计公布3.6万件“黑名单”案件。其中,就有不少企业因税收违法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而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据wind数据库显示,11月10日~12月1日,全国共有124只债券取消发行,债券总规模为962.8亿元。


  对企业来说,如果发生《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所列举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惩戒,并直接影响企业债券发行的进程。因此,在债券发行前的券商尽职调查阶段,建议企业与券商一起,对自身税务管理情况进行系统梳理和全面排查,避免因涉税违法行为影响公司债券的发行。对于已经发生的,企业应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争取尽早移出“黑名单”。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应坚持依法纳税,保持较高的税法遵从度,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发债中:准确识别应税行为


  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通常会与评级公司签订《评级合同》,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合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协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这些合同和协议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无须计算缴纳印花税。企业应准确理解政策规定,避免按借款合同等项目进行贴花。


  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企业支付的评级公司评级费、律师服务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和券商承销费,虽然都属于债券发行的配套支出,但并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规定的“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也就是说,这些配套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直接将这些配套支出视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上,采用与银行借款手续费一样的处理方式,记入“财务费用”,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未作抵扣。其实,企业支付这些费用时,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行的如果是永续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应当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披露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投资者在投资永续债时,也应注意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


  发债后:合规进行后续处理


  债券发行后,发债企业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投资者支付利息。目前,发债企业无法取得债券利息发票,只能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考虑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企业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资料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债券发行后,部分企业会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集团内成员单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统借统还的形式,根据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企业享受免税优惠的,可以向成员单位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须关注,上述规定中的利率,指债券的票面利率,而非实际利率。实务中,企业发行债券,有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和平价发行三种方式。当溢价发行时,债券实际利率水平低于票面利率;折价发行时,实际利率高于票面利率;平价发行时,实际利率等于票面利率。一些企业在向成员单位收取利息时,不是以债券票面利率收取,而是以考虑承销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利率收取。此时,即便是平价发行,收取的利率也高于债券的票面利率,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企业发行普通债券,支付的利息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处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利息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费用化的利息,可在当期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利息,则应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进行扣除。


  (作者单位:横琴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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