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秘[2020]55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皖人社秘[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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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一)减免对象。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缓缴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三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四是对于短时间难以划型的,暂按中小微企业执行,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企业划型结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三、关于政策执行期限

  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半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全免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地确定的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应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四、关于减免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参保单位划型类型,按月核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今年3月份应缴费信息可适当延迟传递,传递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通过公告等形式,通知单位及时缴纳。

  五、关于缓缴手续

  职工个人缴费原则上不缓缴。如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次月起参保单位应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不得超过缓缴期。缓缴办理流程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报送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缴费不缓缴的,将职工个人应缴费额按现有数据交换方式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单位应缴费费额不传递;企业缓缴期满当月,将企业补缴的缓缴应缴费额与该单位正常应缴费额同步传递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企业财务资料的共享,认真做好缓缴业务衔接工作。

  六、关于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以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退回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税务部门要将掌握的参保单位缴费信息及时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银行帐号等信息,经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予以退费。退费结果及时通知参保单位。

  (二)关于2月份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经确认未征收入库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重新

  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形成征缴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交互税务征管系统,并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

  (三)关于延缴。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和补缴手续,补缴涉及属于减免政策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部分,经划型后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减免。延缴不收取滞纳金。

  (四)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五)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可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各地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七)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报省社会保险局、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具体统计工作另行布置。

  (八)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积极实行“不见面”办理,采取多种便利措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

  附件:

  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参考式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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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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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满,可以申请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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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2025年前三季度,“两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成效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在具体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关注一项重要事项:填写预缴申报表。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10月1日起,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现行有效的目录包括《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

  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果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首先应确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举例来说,2025年10月,A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进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运输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1+2=103(万元);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抵免所得税额为100×10%=10(万元)。

  同时,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还需关注抵免时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时”。企业若只购进了专用设备,但尚未实际使用,则不能抵免所得税额。笔者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