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20]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皖人社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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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2.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3.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准确界定企业类型,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做好参保企业分类确认和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4.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5.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6.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7.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为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8.因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9.积极探索通过以扫描方式生成的电子档案为基础的退休待遇审核方式,为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通过网上申报并通过待遇初审的,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加快推动线上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10.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1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扎实履职尽责,尽快将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资金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2.我省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四十三场)


  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大家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在此,我向大家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一、《通知》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的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历史上首次。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了相关政策,并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为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和三部门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拟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于3月5日印发。充分体现了我省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我省减免期限按国家规定的上线执行,充分用好用足国家政策。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分类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无需申请和审批。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

  (二)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缓缴的,免收滞纳金。

  (三)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减免和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的权益不受影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受疫情影响延期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养老、工伤保险待遇从其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通过后享受。

  三、减免政策实施效果预估

  根据全省1月份参保数据测算,减免政策实施后,三项社会保险费合计减收约159.7亿元。鉴于我省基金结余情况,减免政策实施后能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能够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次减免是在去年实施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压力,减免的力度和效果将超过去年。实施如此大力度的减免政策,就是希望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当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落实好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在贯彻落实国家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同时,我们将持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一步发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优势,加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开展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用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不断充实社保基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将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抓紧将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加大政策解读力度。通过网站、热线、微信、短信等方式向企业宣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通过各种方式将政策送到每一户企业。也请各位记者朋友大力支持,加强宣传。

  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梳理汇总减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确保能在第一时间处理、解决、反馈。

  三是做好经办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简化减免政策的经办流程,改进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提升服务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质量和效率。

  最后,向大家长期以来对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程厅长您好,我是安徽新闻联播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介绍一下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类型?第二,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缴费力度很大,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养老权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连政: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确定企业类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我省对企业所属类型的划分,严格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相关部门已有划定结果的,直接采用现有结果;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变更申请。

  现在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减免政策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不会减损个人权益。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费与待遇直接相关,个人缴费时间长短、缴费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个人权益,影响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为确保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这次减免只减免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同时要求企业要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胡厅长您好,我是人民网记者,可否介绍一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给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省财政厅副厅长胡锡萍:为贯彻落实中央阶段性减费政策,自2020年2月起,我省决定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免征5个月,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费的基础上,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初步估算,2020年全年,减免政策将为企业减负159.7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150.8亿元;工伤保险费5亿元;失业保险费3.9亿元),预计缓缴政策企业将暂缓缴纳约154亿元,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出台,减轻了企业负担,对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发挥积极作用。

  沈局长您好,我是中安在线记者,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已经出台,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收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把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谢谢。

  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沈光继:谢谢您的提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月18日,国务院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政策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等部委的部署要求,省税务局就积极与相关部门会商政策落实问题。各级税务部门建立了工作专班,省税务局制定了贯彻落实减免政策的综合方案,拿出了宣传辅导、业务操作、统计核算3个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升级完善了相关信息系统,为政策顺利实施提前做好了相关准备。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交互,合力抓好落实,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享受到减免政策。具体落实中,做到“五个确保”。

  一是确保政策宣传辅导到位。我们将持续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热线等线上方式,把政策精准地送到每户企业,并详细解读政策、讲解操作、答疑解惑,确保企业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对内,利用视频、网络等在线授课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确保税务人员特别是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办税服务窗口操作人员学得透、答得准、会执行。

  二是确保减免对象精准享受到位。按照确定的企业划型名单,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落实缓缴政策,对政策调整期间延期申报缴费的免收滞纳金。同时,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简化前端操作,方便企业办理。

  三是确保已缴费款退抵到位。为让企业及时享受到减免缓政策,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提醒,告知企业暂缓申报缴纳社保费。对2月份已经缴费的企业,我们已进行了统计造册,将及时传递给人社部门,按规定加快退抵,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

  四是确保缓缴业务办理到位。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在今年内可申请缓缴,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便易行好操作的原则,优化流程、简化环节,从快办理,并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五是确保缴费服务优化到位。进一步完善电子税务局、缴费客户端等网上申报缴费系统的相关功能,让企业免填单、非接触就能高效便捷地享受政策。推行“线上包保责任制”,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联动,对重点企业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对企业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帮助解决。

  总之,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用百分百的匠心和努力,确保减免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户企业。衷心感谢新闻界的朋友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胡厅长您好,我是安徽广播电台记者,此次阶段性减费政策是否会影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发放?

  省财政厅副厅长胡锡萍:2020年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的第一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各项收支全部归集至省级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基金管理及支出责任由省级承担。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830亿元,支撑能力约24.7个月,根据结余情况,考虑下一步阶段性减免政策影响,2020年基金收支平衡仍总体可控。我们将强化基金预算收支平衡管理,加强资金调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收支风险控制,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发放。

  沈局长您好,我是安徽日报记者,有的企业已经缴纳了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目前我省减免政策已经出台,如何办理应减免费款的退还?

  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沈光继:谢谢您的提问。对2020年2月已征收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属于减免部分的金额原则上采取抵退的方式处理。对因受疫情影响资金流转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及时将企业的缴费银行账户等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直接退到企业账户,并及时通知企业,企业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

  程厅长您好,我是安徽日报农村版记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程连政: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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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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