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6]10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皖国税发[2016]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9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要求,我省国税、地税联合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减免税概念界定。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均为实际发生的各税种减免税。征前减免税额,按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直接计算填报;退库减免税额,按经税务和财政部门审批并实际退库的数额填报。对当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对象界定。截至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三)税种界定。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但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

(四)时间界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会计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

二、调查方式

(一)国、地税协作调查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发文、统一会审"的工作模式。为避免同一户纳税人减免税信息重复报送,各级国税、地税部门须按征收管理的税种范围进行减免税统计调查。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上报数据前,务必进行信息交换比对。

(二)法人企业调查方式

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逐户通知其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企业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为便于数据核实,此类企业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情况仍由地税局开展调查。

各市税务机关须在外网首页设立浮动窗口,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的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在窗口建立链接。企业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方式获得调查软件,正确填制后再通过网络方式上报电子数据,具体上报地址由当地税务机关设定及维护;对不具备网络连接能力的企业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须发放纸质《调查表》,负责填报辅导及《调查表》的回收,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代为录入。

企业填报的各项减免税数据,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审核把关,并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逐级审核并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

(三)个体工商户调查方式

对个体工商户不发放《调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纳税资料和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填报《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算表》)。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对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转交的只是基础登记信息,其历史数据仍在地税局数据库中,故此类工商户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测算工作仍由地税局完成。

(四)调查软件和调查表

国家税务总局将于7月15日下发企业版减免税调查软件,8月5日下发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及使用说明,省局将及时在FTP上发布。国税发布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地税发布地址:"ftp:/ 143.16.16.8/ 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目录(安装新软件前需将以前年度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纸质《调查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印制。

(五)地市代码编写规则代码共九位,国税机关前三位为"114",地税机关前三位为"214",第四至五位为地市代码,第六至七位为县区代码,请各市按所辖县区由01开始逐一编号。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各市局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2016年减免税汇总表》(附件4,以下简称《汇总表》),及减免税调查总结,包括调查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电子方式上报省局。省国税局上报地址:"省局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处/2016年全省减免税调查"目录。省地税局上报地址:"sj-caijj@ah-l-tax.gov.cn".各市税务机关务必于2016年8月15日前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总局和省局文件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领导抓落实,规划核算、政策法规、征管科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和相关税种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明确部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同时,省局将减免税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适时通报各地减免税调查工作情况。

(二)对内积极动员培训,对外加强宣传辅导。各级税务机关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等形式对内积极动员,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查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将减免税调查与送政策上门相结合,边调查、边宣传、边辅导、边服务,使每一位纳税人都能更深入地了解减免税优惠政策。可采取会议培训、送表上门、实地讲解、税企QQ群、短信平台等形式,向纳税人告知调查的方法和相关政策的查询方法,并要求企业如实、准确、及时填报《调查表》。各级税务机关需根据《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码表》),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使纳税人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对越权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严格减免税申报和审批制度。通过调查,进一步规范对征前减免税的全面申报,要求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所有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有应缴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以切实掌握减免税发生和税源变化情况。对退库减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对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档案,提高减免税管理水平。

(四)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分析研究《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数据填报口径,对企业做好辅导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要求企业认真、如实填报《调查表》。要采用销号办法,将企业填报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对,确保调查范围得到全面落实;同时,对企业填报数据,要对照《代码表》进行核实,并与在用系统相关数据、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减免退抵税审批资料信息等进行审核比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各级税务机关需使用税务机关版减免税调查软件,进行自定义查询,审核无误后上报分户数据和汇总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下发的软件中加载基本审核公式,省局也将进一步细化审核要求,于7月份另行下发,请各地关注省局通知。

附件: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

2.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

3.2016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

4.2016年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5.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