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涉税会计处理易错点盘点
发文时间:2021-05-07
作者:覃韦英曌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856

近期,财政部发布《医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引发药企财税负责人的关注和热议。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监管局负责检查的药企及其关联企业中,有19家存在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记者梳理的情况来看,这19家药企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虚构业务进行财务支出造假和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发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


  4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发票管理问题的企业共8家,占42%。有的药企利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并列支费用;有的药企接受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公司开具的发票;还有的药企存在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


  “这组数据从侧面反映了,药企对发票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已经较为普遍和严重。”纳税无忧网创始人唐守信表示,发票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包括发票的申领、开具、取得和保管等各个方面。其中,发票开具和取得,是实务中的风险高发点。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而且涉嫌违反税法。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甘肃永诚财税集团董事长柴成山介绍,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所谓“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仅包括发票开具的金额准确,而且包括收款方与销货单位一致,相关经济业务合同或协议、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能够相互印证,即“三流一致”。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支出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达到一定条件,还会触犯刑法,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税务干部李洪林近年来多次对药企开展风险管理。他分析,根据刑法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具体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面临罚金处罚外,还可能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唐守信说,包括药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从合同管理、内部业务流程审批、定期业务指标分析等内控制度入手,强化发票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财务支出造假


  32%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虚构业务事项进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共6家,占32%。一些药企通过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还有的药企将资金转回到公司员工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医药推广公司转付给该公司的代理商。


  在唐守信看来,“资金回流”是企业财务支出造假的必然结果。一些药企之所以热衷此类操作,一是为了在形式上满足税收征管方面的合规要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费用,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二是套取企业账面资金,在账外使用。唐守信说,虚构业务本身即违反财务、税收相关规定。若以少缴税款为目的,构成偷税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药企涉嫌违反税收法律,将直接影响其纳税信用。税务干部黎雅说,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不得评为A级。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信用等级一旦受影响,企业发展将处处受限。”黎雅说。


  李洪林告诉记者,如果药企利用资金回流等方式,将资金转付给医药推广公司代理商,可能还会引发刑事案件,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的,应以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药企还很有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李洪林说,药企还是应该从采购、生产、销售、资金等各环节着手,规范日常经营及财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谋求稳步发展。


  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


  53%


  据统计,在被处罚的19家药企中,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后附凭证完整性和真实性欠缺的企业共10家,占比53%。有的药企列支成本费用后,无法提供相应凭证;有的药企所列支成本费用与后附凭证项目不一致。


  李洪林告诉记者,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支出,应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同时,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如果是后附凭证完整性欠缺,可以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黎雅表示,对这些药企来说,如果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如果凭证真实性确实出现了问题,企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唐守信分析,报销费用后附部分材料不实,在税务上可能构成多列支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问题。实际工作中,报销费用后附材料不实,如果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补缴相应的税款、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


  柴成山建议,每个企业都应当及时建立高效、完整的内控体系。对于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财务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的原始附件,作为会计核算的必要资料进行归档。例如对于会议费的核算,不仅应当附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还应留存会议通知、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会议议程和现场照片等其他资料,以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坏账核销时,应当附列相关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合同、发票、银行往来回单、应收账款明细账、往来余额询证函、坏账核销情况说明、会议纪要、核销申请及批复或者法院判决书等外部证据。支撑业务的附件越齐全,报销审批流程越规范,越能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