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允许抵扣,同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赠送因此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以无法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