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函[1998]2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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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沂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绎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绎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冀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芜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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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已享增值税优惠无须重复计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最近,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向笔者咨询,享受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是否需要申报缴纳所得税?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9号公告同时明确了“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的增值税销售额计算规则。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应比照上述公式原理,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举例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甲2023年12月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为50.5万元(含增值税),已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小规模纳税人甲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50.5÷(1+1%)=50(万元),甲应缴增值税=50×1%=0.5(万元)。

  在实务中,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主要有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种是按照1%的征收率,作应缴增值税处理。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2%的增值税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营业收入中。本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甲按1%征收率,确认的不含税的销售收入为50万元,据此确认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5万元。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企业收到的50.5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5万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50万元,相当于增值税2%减征的1万元(50×2%),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甲享受的2%增值税减免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小规模纳税人甲应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5万元。

  另一种是通过“其他收益”核算2%增值税减免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他收益已填报到“营业利润”中,纳入应税所得的计算,2%的减征部分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本案为例,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50.5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49万元(50.5-50×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50×3%)。然后,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0.5万元、“其他收益”1万元。

  综上所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企业采取上述两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哪一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减征部分,都已经按照剔除价外“应交增值税”以后的余额,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入了相关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再需要对因增值税征收率减免优惠而产生的不含税销售额的变动,重复作为企业应税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不同情形下,境外亏损结转弥补期限不一样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境外亏损分为非实际亏损和实际亏损,不同类型亏损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非实际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政策解析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根据这两项政策,“走出去”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以境内盈利来抵减,如果选择了“分国)(地区)不分项”的抵免方式,境外亏损也不得以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盈利来抵减。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未予弥补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为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简单来说,受境外亏损结转弥补影响产生的境外未予弥补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反之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应以企业当年度经调整后的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限,超过部分为实际亏损。非实际亏损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实际亏损只能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

  例解1: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A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3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A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160万元(3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300万元亏损,仅可用从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来弥补,即存在240万元(-300+60)未能弥补的亏损额。由于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即乙国分支机构的240万元亏损额属于非实际亏损。

  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400万元,即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和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A公司2022年度在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A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A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A公司2022年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额,不得用当年度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A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为非实际亏损。经调整,A公司2022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30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为非实际亏损,允许A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例解2: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

  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分别在甲国、乙国设立分支机构。2022年,B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甲国分支机构取得营业利润100万元,乙国分支机构发生亏损300万元,在乙国取得利息所得60万元。经计算,B公司2022年境内外所得加总数为-40万元(100+100-300+60)。

  抵免方式一:分国不分项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或他国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乙国分支机构2022年度的亏损额300万元,仅可用其在乙国取得的60万元利息弥补,未能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240万元,不得用B公司当年其他盈利来弥补。B公司境内外所得加总为负数,其乙国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中,既有非实际亏损也有实际亏损。

  具体分析,B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200万元,包括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B公司来自于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其中以B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部分(200万元)为非实际损失,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乙国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乙国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抵免方式二:不分国不分项

  假设B公司采用不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境外亏损可以在不同国别(地区)间相互弥补,即B公司在乙国分支机构的300万元亏损额,既可以用其在乙国的60万元利息所得来弥补,也可以用甲国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100万元弥补,弥补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100-300+60)。

  根据境外亏损不得在境内盈利中抵减的规定,B公司2022年度在境外发生的140万元亏损,不得用其当年企业境内盈利来弥补。具体来说,B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万元(即境内盈利部分)。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140万元,其中在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100万元)属于非实际亏损,允许B公司以其以后年度来自境外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其余部分(40万元)为实际亏损,B公司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用其来自境外的所得进行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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