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渝人社发[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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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认真抓好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按照国家及我市减免政策要求,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并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


  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加业务的,按规定享受以上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对象划型


  (一)企业参保单位


  为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对截至2020年2月的正常参保企业(含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经市统计局通过现有数据,按规定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通过现有数据划型存在困难的,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予以划型。对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将企业名单传递市统计部门按规定做好划型。市级无法划型的正常参保企业,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二)非企业参保单位


  对截至2020年2月的其他正常参保非企业单位,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参保原始资料,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划型。


  三、关于减免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在金保业务系统标注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并根据减免政策类型,分户核定已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月形成减免后的征收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规定回传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数据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的类型。减免对象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处理。参保单位对减免类型划分确有异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参保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交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商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划型并报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非企业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商主管单位按规定重新划型。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最终确定后的划型结果在金保系统中变更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变更结果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减免办理程序重新核定2020年2月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参保单位已缴纳应减免部分,多缴部分原则上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若有退费意愿的参保单位可办理退费。全额退还多缴的滞纳金。


  有意愿办理退费的单位在3月底前告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明确单位信息、所涉险种、退费金额等内容,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形成《重庆市退单位缴费明细表》(附件2),退费账户原则上为2月缴费账户。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资金不能满足疫情防控期间退费的,经办机构按险种(不含失业保险)单独向市社保局提出用款计划,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资金,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做退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疫情防控期间退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资金,同级财政按现行划拨流程及时办理退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重庆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执行,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


  2020年4月30日后,上述参保单位需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当期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2020年2-6月,大型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2020年2-4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020年2-4月),事前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的原因并选择缓缴险种及对应时段,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缓缴名单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报送备案表。税务部门将对应属期的限缴时间按申请延长,含4月30日以前已自动享受缓缴时间在内的按月属期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次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对无法查询的,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因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降费率条件,仍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2020年需上浮费率的企业暂不上浮。


  2020年,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困难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标准执行。


  八、关于社保关系转移和待遇业务的处理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2020年4月30日以前,职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2020年4月30日以前,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欠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纳情况累计计算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欠费的,待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关于风险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加强对减免执行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预警监控。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稽核。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要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核算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一口径和方法,明确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按户将减免费有关业务信息传递市税务局,双方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统一对外口径。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沟通共享数据,做好本区县数据分析应用。


  十一、关于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要发挥融媒体的传播优势,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借助重点园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优势,大力宣讲政策,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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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