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5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其中“(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提出,“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同时,“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条件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本市所有中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均可享受政策。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且2020年5-6月生产经营收入同比下降80%(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上述支持稳岗位条件对企业进行认定,于2020年8月31日和9月15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时按行业分别报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扩岗位
2020年7月1日至年底前,本市中小微企业新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本市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在该企业无参保记录),根据吸纳就业人员的就业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4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岗位
符合上述支持稳岗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于7月1日至年底前,组织参保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月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同一职工两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每家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可将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或发放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技能提升行动“以工代训”模块申请,可按月申请,也可累计多月申请。在线做出承诺后,填写补贴申请表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并上传相应人员以工代训期间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企业申请新吸纳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还须上传实际用工单位正式确认意见和劳务派遣协议。区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拨付资金至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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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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