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稽罚告[2019]150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云税稽罚告[2019]1500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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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冉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MA52DN546L)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8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涉嫌利用开设空壳公司虚构相关业务进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构地址注册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聘请税务代理人员为其注册成立公司企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领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43350373至43350377),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你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监管。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你公司在没有购进、加工生产相关产品和提供劳务相关支出的情况下,进销情况严重不符,且开业期间没有进行过申报纳税,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


  在发票方面,你公司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并于2018年10月至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开票品目为咨询服务费,但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进销不符的情形。


  在货物劳务方面,在系统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表明,你公司除税控设备以外并没有取得其他发票,也没有相应劳务费用的发票,表明你公司存在无货交易或提供虚假劳务的情况。


  在资金方面,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在实地核查方面,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时发现,你公司的注册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没法找到,也没法联系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的屋主梁诚。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此外,通过调查询问为你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申领发票等业务的中介人员,也无法联系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


  在纳税申报方面,你公司在开具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没有进行申报,说明你公司有主观故意虚开发票并走逃的行为,开具发票后就走逃失联,说明你公司故意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你公司在罗定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


  (2)你公司在罗定市税务局备案的税务登记资料,证明你公司是罗定市税务局管辖的企业。


  (3)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票种核定、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资料,证明你公司具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且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在开票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4)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发票领购记录,证明你公司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罗定市税务局领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


  (5)罗定市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记录和从税务机关系统导出来的发票清单,证明你公司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


  (6)从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看,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从罗定市税务局金税三期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收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发票,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查,以及罗定市新城派出所的复函,注册登记所在地为虚假地址,不存在生产经营,购进与销售货物劳务情况严重不符,存在交易不真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7)罗定市税务局提供未按期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票开具记录,证明你公司在开票期间没有申报,且在1份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8)检查人员通过拨打注册登记所填写的电话,仍不能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中介人员的询问笔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企业,证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9)检查人员前往注册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没有找到该地址,检查人员发函至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要求协助查询涉案企业地址信息及相关人员情况,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函复辖区内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没有53号门牌号,也没有梁诚此人,证明你公司为虚假经营,已走逃失联。


  (10)根据罗定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复函,不存在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居委车站西三巷53号,表明你公司注册登记的地址信息是虚假的,注册场地的相关资料为伪造,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的动机。


  (11)检查人员检查你公司在开出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经查询,该银行账户为虚假的银行账户,存在大额货款未收款的情况,表明你公司存在虚构业务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票金额29,126.21元,税额873.79元,价税合计30,000.00元,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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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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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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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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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