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捐赠支出在预缴申报时怎么填报?
发文时间:2020-10-10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733

答:企业所得税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发生的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可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全额扣除。


对符合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还应分别填报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的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2.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以上行次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为截至本期的累计金额。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哪些项目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又需要注意哪些实操问题?


  新增小微企业缓缴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适应该政策,12号公告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专门增加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填报L15行时,需要先准确计算应在L15行填报的具体数额,即:L15行=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计算结果若>0,则企业有应预缴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选择缓缴,那么下面第15行中“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填0,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倘若计算结果<0时,则L15填0,第15行也填0,即企业没有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可以在申报表中勾选“是”,选择享受缓缴政策;也可以勾选“否”,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二者必选其一。另外,此次修订在报表的排版上也做了调整,将原来位于报表下方的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移到了报表上方,并将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进一步细化,纳税人需要按四个季度分别填报季初和季末金额,并计算季度平均值。


  根据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缓缴的2020年第二、三季度税款应于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税款一并缴纳,因此,L15行为临时行次,在现行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自2021年1月1日起,该行废止。同时在2021年1月进行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第15行应填三个季度合计应预缴所得税额。


  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项目


  今年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主要规定了三项优惠措施:15%优惠税率、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摊销。


  为了适应该政策,此次修订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增加第28.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增加第4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5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9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实际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所重合。因此,若相关企业同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在填报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时,可以自行选择填报第2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第4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不得重复填报;若相关企业同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条件,可以自行选择填报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第9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也不得重复填报。


  新增支持疫情防控优惠政策项目


  根据12号公告,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加了一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突破了此前500万元的限制,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针对该政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新增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第8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不过,纳税人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对应的范围,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也就是说,不论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填报该行。第8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对应的,仅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于第7行和第8行的填报,相关纳税人应当注意甄别,做到准确填报。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这4个问题不可不知

2021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另外,近期新出台政策较多,在4月20日之前进行的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有以下4个常见问题,提示大家注意。


  一、弥补亏损数据一季度能否填报?


  根据年度申报情况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如果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则无法确定,所以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亏损数据就不能填报。


  企业如果想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季度申报所得税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一季度可否享受?


  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是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季度申报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季度能否享受?


  可以。虽然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增加了加计扣除的项目,但是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不能在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才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四、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是否延期?填报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已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企业在2020年12月购进并投入的5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2021年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继续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


  在季度申报时,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需要注意“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是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金额。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