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增哪些项目
发文时间:2020-07-14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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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又需要注意哪些实操问题?


  新增小微企业缓缴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为了适应该政策,12号公告在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专门增加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在填报L15行时,需要先准确计算应在L15行填报的具体数额,即:L15行=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计算结果若>0,则企业有应预缴所得税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可以选择缓缴,那么下面第15行中“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填0,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倘若计算结果<0时,则L15填0,第15行也填0,即企业没有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企业“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符合条件的相关纳税人,可以在申报表中勾选“是”,选择享受缓缴政策;也可以勾选“否”,选择不享受缓缴政策,二者必选其一。另外,此次修订在报表的排版上也做了调整,将原来位于报表下方的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移到了报表上方,并将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标准进一步细化,纳税人需要按四个季度分别填报季初和季末金额,并计算季度平均值。


  根据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缓缴的2020年第二、三季度税款应于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税款一并缴纳,因此,L15行为临时行次,在现行政策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自2021年1月1日起,该行废止。同时在2021年1月进行202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第15行应填三个季度合计应预缴所得税额。


  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项目


  今年6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主要规定了三项优惠措施:15%优惠税率、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摊销。


  为了适应该政策,此次修订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增加第28.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增加第4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5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9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实际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所重合。因此,若相关企业同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政策条件,在填报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时,可以自行选择填报第2行“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第4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但不得重复填报;若相关企业同时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条件,可以自行选择填报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第9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也不得重复填报。


  新增支持疫情防控优惠政策项目


  根据12号公告,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加了一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这突破了此前500万元的限制,企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针对该政策,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新增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第8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不过,纳税人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第7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对应的范围,包括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也就是说,不论是不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填报该行。第8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对应的,仅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对于第7行和第8行的填报,相关纳税人应当注意甄别,做到准确填报。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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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工资薪金填报(完整版)

 一、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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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事项

  事项1.“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等规定

  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2.《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3.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三、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五、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六、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注:该条内容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计税时不执行)

  七、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摘自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三、某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摘要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按“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劳动保险费应根据各项劳动保险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本科目包括如下明细科目:

  (一)职工工资

  职工工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值班费和补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等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即能获得的固定收入;奖金指公司因员工良好履行工作职责而支付给员工的各种绩效奖金;加班值班费包括加班费、值班费、倒班费等员工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补偿性收入;补贴包括综合补贴等现金性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员工福利性津贴开支(含妇卫费、计划生育奖)、员工集体福利活动开支(含节日活动费、节日员工慰问品费用、市内文体活动费、集体健康活动费)、员工集体福利设施购置、员工集体福利设施维护、员工福利抚恤及慰问开支等。

  (三)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并拨付工会使用。

  (六)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的计提,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

  (七)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公司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公司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

  (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

  (九)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八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

  三、公司发生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外商)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职工福利费)。

  (五)涉及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公司,每月末应当按照劳务用工单位提供的劳务用工人员职工薪酬明细表,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公司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二)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公司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支付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所发生的租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公司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六)支付集团外部单位派来劳务用工人员的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公司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四、总结提示

  1.与会计核算口径的差异

  如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企业所得税预缴口径不包括(暂时应不包括,后面会有什么口径另说)。

  ——提示:未来风险点提示的说明点

  2.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口径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的内容与《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应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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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保持口径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