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20-11-26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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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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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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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业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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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节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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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七节 其他交易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四章 其他税种的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