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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答:根据上海市《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三条的规定,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此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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