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重置房屋的房产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0-11-2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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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原房屋建筑物推倒后不再存续,不能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属于处置状态,根据准则规定,对原房屋建筑物应终止确认。


因此,新建房产原值不含原房产净值。新建房产的房产税计税基础按会计核算原值确定,不含原房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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