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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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