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什么标准?
发文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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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除个别地区外,绝大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具体下限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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