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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答:新税法摒弃了历史上计税工资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建筑企业实际用工数量的基础上,判断其发放的工资是否符合以上五个条件,并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明细数据相互比对,如符合,则可以税前扣除。
此外,据悉,目前市人社局正在开发“企业工资管理系统”,待其上线后,可以其借助其相关数据加强工资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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