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国家税务政策19号规定的纳税人,能否按照原来进行所得税预缴等?
发文时间:2020-12-09
来源: 陕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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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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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指引目的

  第三节 业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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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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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节 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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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其他交易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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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