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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门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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