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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答:自2020年12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仅可接受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2021年1月21日起,北京市纳税人可以接受包括北京在内全国所有地区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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