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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项支出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它应该是这样的:
1、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2、有合法凭证;
3、还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所属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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