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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答:(1)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企。
(3)对知识产权采取分类评价的方式:将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等划为Ⅰ类;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划为Ⅱ类,且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
在知识产权评分中Ⅰ类分数占比较大,还考察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数量,获得方式。
(4)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Ⅰ类可以无限次使用。
(5)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只能由一个权属人使用。
(6)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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