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
发文时间:2021-01-05
来源: 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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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总纳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不就地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预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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