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需要缴纳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发文时间:2021-01-05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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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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