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未收款就开具发票,当月申报增值税吗?
发文时间:2021-01-04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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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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