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总机构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发文时间:2021-01-06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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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按规范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正常填报申报表外,季度预缴申报中还需填报“总分机构纳税人”填报部分(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6、17、18、19行)及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缴申报时需额外填写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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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引背景

  第二节 指引目的

  第三节 业务处理原则

  第四节 指引适用环节

  第五节 指引适用范围

  第二章 并购重组涉税事项的处理概述

  第一节 并购重组业务涉税事项的三个维度

  第二节 并购重组业务的税收待遇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节 综合运用

  第三章 各并购重组交易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一节 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节 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节 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四节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节 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六节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七节 其他交易形式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四章 其他税种的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