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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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