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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因此,计提工会经费的基数应该是计税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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