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什么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01-1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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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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