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01-19
来源: 海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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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如果您在三亚提供建筑服务,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果您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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